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我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依法审查,确认有55个单位(机构)及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检查职权,其中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检查(名单见附件)。
二、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附件:桃江县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名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来源:县司法局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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