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竟为谋取私利,不惜在食品中违规添加禁止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女)在未核实货物来源、也未索取合法进货凭证的情况下,从上线购买了一批所谓“保健产品”,并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对外销售,从中获利3900元。后经检测,该批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一种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案发后,杨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杨某未履行食品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食品来源并提供合法凭证,其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件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作出相应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健康危害或情节恶劣的,将依法加重处罚。同时,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对自首分子可从宽处理的法律适用。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明令禁止添加于食品中。某些不法分子为虚假宣传“功效”、提升销量,漠视法律红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在本案中,杨某销售掺有违禁成分的保健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自首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警示所有食品从业者:务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来源不明、成分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在选购保健品时,应提高辨别能力,认准批准文号,理性看待宣传效果,切勿盲目购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依法严惩。
来源:县法院
作者:胡庆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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